崇川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免罚轻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01 16:14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三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楼盘的围挡广告上宣传“纳福聚财之风水福地,在此置业可传家继世”等内容,构成发布违反广告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将上述内容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依据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母婴护理服务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母婴护理服务部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某产后修复中心产品(项目)购销协议”,在该购销协议中,当事人使用了“相关协议一旦达成,很抱歉恕不退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交款后方生效,一经生效恕不退款”等排除对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表述,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及时修改了格式合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2月1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菠萝蜜”标价为9.9元/斤,结算价为23.43元/公斤,经营的“春见耙耙柑”标价为6.88元/斤,结算价为19.8元/公斤,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额较小,及时退还多收价款,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供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贸易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崇川区某贸易公司销售的饼干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