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免罚轻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09 09:13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崇川某餐饮店经营不合格的线椒案

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购进的线椒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被抽检批次线椒的索证索票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崇川区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认定,在公司网站对外宣称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和指导,当事人当场对网页内容进行整改,删除了上述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涉案广告系在当事人自有网站发布,浏览人数较少,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三:崇川区某水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水果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人参果按每公斤一件进行称重并使用保鲜膜打包,在未标明单价、重量和总价的情况下,摆放在货架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崇川区某食品超市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2年9月16日,本局接到违法广告线索,反映崇川区某食品超市在淘宝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化妆品“法国AVENE雅漾活泉水喷雾大喷300ml保湿爽肤水”宣称“抗敏”,销售的普通食品“澳洲HerbsofGold硒片补硒HOG麦芽防HPV非酵母硒维E片60粒”宣称“防HPV,辅助转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鉴于涉案商品上架时间不长,且上架后销售量为零,社会影响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